专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下文简称为《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节第2项规定,“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今天我们就从业过程中碰到的一些案例分享下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能够认可的情况。

1、补交实验的效果应能从申请文件中得到

药品是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的与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药品的研发一般存在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等特点。为了避免研究成果被窃取或被竞争对手占先从而造成重大损失,从事药品研发的主体倾向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早期的研究可能并不完善,所以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当要求保护的发明被质疑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希望能通过补交实验数据来证明其技术效果。

然而,如果一律允许申请人凭借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从而获得专利权,则有可能违背先申请制和公开换保护的原则。那么,针对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应设立怎样的标准才能既不违反专利法的制度设计和基本原则,又能满足申请人的现实需求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七十四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一节,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为什么审查指南规定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只能用于证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得到的技术效果呢?

首先,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所以同样的发明只能被授予一件专利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因此,申请日成为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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