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就编剧周浩晖起诉编剧于正、周静、芒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芒果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公司)、海宁新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海宁公司)、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下称于正工作室)侵犯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美人制造》电视剧第29集、第30集与周浩晖作品《邪恶催眠师》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周浩晖关于六被告侵犯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桥段借鉴引发诉讼

周浩晖是悬疑推理小说《邪恶催眠师》作者,2014年2月,湖南卫视播放《美人制造》电视剧第29集、第30集,周浩晖认为,两集的剧情架构、人物设置、三个具体催眠桥段等与《邪恶催眠师》高度雷同,于正、周静对《邪恶催眠师》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进行了改编;芒果公司、东阳公司、海宁公司、于正工作室作为专业拍摄及制作单位,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使用改编剧本,且共同摄制了《美人制造》,故六被告涉嫌共同侵犯了其作品改编权和摄制权。于是周浩晖一纸诉状将六被告起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美人制造》第29集、第30集复制、发行和传播,并赔偿经济损失83万余元。

对此,于正辩称,其在涉案影视剧中担任编审职务并非编剧,没有参与涉案剧本的创作,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原告主张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等内容,实质上是属于构思或者构思的方法,并非作品的具体表达内容,不能作为主体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两部作品在题材上存在相似,在构思方法和创作方法上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具体表达上完全不一样,因此二者不构成改编关系。

周静辩称,原告主张权利的桥段属于催眠领域的通用专业知识,不具有独创性。芒果公司辩称,其只负责《美人制造》的报批、立项和发行,没有参与剧本的制作,故未侵犯其改编权。海宁公司辩称,其作为《美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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