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为?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运用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使用别人公开的著作;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著作或许说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公开的著作;

第三,为新闻,在报纸、期刊、播送、电视节目或许新闻纪录影片中引证公开的著作;

第四,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映其他报纸、期刊、播送电台、电视台公开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第五,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

第六,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究,翻译或许少数仿制公开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公开的著作;

第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第九,免费表演公开的作品;

第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临摹、绘画、拍摄、录像;

第十一,将公开的汉族文字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书发行;

第十二,将公开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以上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播送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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