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的,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方式主要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等三种,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可以协商选择。其中,版税方式是指由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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