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宇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小区32号楼4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吴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号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贯钊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久和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1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凤杰,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天宇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天宇公司)、上诉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久和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久和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268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开庭审理,上诉人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立峰,上诉人曲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上诉人久和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凤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电视剧《倾城绝恋》(简称《倾》剧)

2012年5月3日,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倾》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其中显示制作单位为曲江公司,合作单位为天宇公司。2012年7月13日,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倾》剧《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证申报机构为曲江公司。

《倾》剧正版光盘封面注明出品单位为曲江公司、天宇公司及久和成公司,总发行单位为天宇公司,联合摄制单位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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