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9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金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2405房。
法定代表人:岳俊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林,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小塘布街8号。
法定代表人:温甲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林,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舒丹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马诺斯克圣莫里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奥斯汀?爱纽曼?罗兰?亚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杉,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季群,该商场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彭君,该商场文员。
再审申请人广州金岳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岳公司)、广州美岳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美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舒丹公司及一审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岳公司、美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在北京之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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