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歌舞厅。

负责人罗向阳。

委托代理人甘文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温建良,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胜春。

委托代理人甘文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歌舞厅(以下简称新桃园歌舞厅)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桃园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提交了公开出版发行的《擦肩而过》、《开门大吉(一)》、《开门大吉(二)》等专辑,上述专辑收录了《寒江雪》等二十二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记载了演唱者及“权利人”信息(具体详见附表);当庭播放专辑,上述涉案作品均为音乐电视作品,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有作品词、曲及演唱者名称,但多数无导演或制片者信息;二是没有故事情节,主要是对演唱者演唱的再现;三是歌词、歌曲在其中起主导作用。

2008年7月28日,原告音集协(合同甲方,下同)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下同)订立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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