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知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国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巍。

上诉人东阳市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群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知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伟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坚、王卫东,被上诉人叶国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巍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叶国洪经营的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系个体工商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号为第1265111号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砂布、砂纸、金刚砂、研磨剂、砂条、砂带、砂瓦、玻璃砂(研磨用)、研磨用刚玉砂、白刚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止。2009年2月13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20日止。2010年5月6日,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向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月7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和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委托购买砂带的何军君等人一起来到东阳市虎鹿缝配城628号店铺购买“EASTMAN”和“KM”砂带。何军君现场取得《伟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销售售出清单》和李春刚的名片各一张。同时,公证人员对该店铺的广告牌和内部装饰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其中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商标。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0)浙东证经字第24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照片15张。

2010年8月31日,叶国洪以伟群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伟群公司:1.停止侵犯叶国洪第12651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赔偿叶国洪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律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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