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福光节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光文、刘湘妃,均系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炳德,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古镇新远华照明营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兴彬,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福光节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炳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320100371.4)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200320100371.4、名称为“嵌灯的定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系御钦工业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地址位于中国台湾彰化市中山路3段121巷117弄9-2号,最新一期专利年费缴纳至2013年10月12日。

2011年10月13日,御钦工业有限公司与福光公司在佛山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本案专利独占许可给福光公司实施,许可费为100万元。合同末尾处加盖有“本文件之签名或盖章,于2013年6月25日,经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文号:001001535,公证人:刘士郁”。2013年8月6日,广东省公证协会出具粤司公协(2013)4589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内容为:“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第二条,本件公证书正本(1份3页)经核验,与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于2013年7月8日以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020014323号台湾公证书副本寄送函寄来本会的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公证处102年度认001字第001535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2011年10月13日,御钦工业有限公司向福光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福光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本案专利,使用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期间内如本案专利被侵害的,福光公司有权直接起诉维权。《授权书》末尾处加盖有“本

关键字: 公证书 佛山市 广东省 台湾 原审

上一篇:佛山 网盛 版权所有下一篇:佛山照片版权问题不能忽视,小心侵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