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闽民终字第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元,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兴延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361号新亚太汽配城第H幢05-06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79179889-8。

法定代表人:马琼,总经理。

上诉人杨聪辉因与被上诉人蒋庆元、福州兴延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兴延福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聪辉的委托代理人陈颖艳及被上诉人兴延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琼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蒋庆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杨聪辉于2005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车用防旋轮毂螺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52011××××.1),该专利申请于2006年11月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也按规定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尚处有效状态。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包括:1、一种车用防旋轮毂螺栓,包括螺杆和螺栓头,螺栓头一侧为稳定面,其特征在于,该稳定面为弧面,其弧度与相接触的轮毂弧面相吻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用防旋轮毂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稳面为倾斜的弧面。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用防旋轮毂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头横截面的上端为圆弧形,即螺栓头上端为弧面。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用防旋轮毂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间距逐渐增大的两侧边为直线形,及螺栓头两侧为平面。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车用防旋轮毂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头横截面的下端宽30-50mm。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车用防旋轮毂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头横截面的下端宽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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