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浙民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

委托代理人:沈建萍、李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罗伊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晓红。

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李兴汉。

上诉人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罗伊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忠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向红、章青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基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建萍、李勤,被上诉人罗伊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李兴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13日,罗伊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罗伊公司供给中基公司男式羽绒夹克衫,数量为2万件,单价225元,货款总计为45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5日、9月23日,交货地点为中基公司指定的仓库;付款方式为中基公司先支付货款金额的20%定金,余额出货后30天内付清;合同还对验收标准、质量异议期限、增值税发票开具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基公司于2006年7月17日、8月2日、8月17日向罗伊公司支付定金合计90万元。罗伊公司随即组织生产。2006年9月19日,中基公司通过华光国际运输浙江公司就20016件男式羽绒衣向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境手续。2006年9月21日,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服装通过检验,出具了出境货物换证凭证,确认货物符合中基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合同要求。2006年9月25日,中基公司向罗伊公司发出交货通知书,要求将货物送至上海浦东机场大道180号物流中心仓库。该通知书加盖了中基公司公章,中基公司经办人励建星在通知书上签名。2006年9月30日,中基公司经办人励建星致函罗伊公司,要求罗伊公司将货物在2006年10月13日前送至天津指定地址。2006年10月2日,中基公司通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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