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刘俊,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刘志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郑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刘桂英,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以下简称河北林科院)、***(以下简称绿缘达公司)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九台执法局)、***(以下简称九台园林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长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驳回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吉民三知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1)长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长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7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仁春,被申请人九台执法局、九台园林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林科院、绿缘达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系“美人榆”植物新品种权人,九台执法局未经授权,擅自委托九台园林处在其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九台执法局与九台园林处的行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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