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民申1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汉祥,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93-103号花地城广场地下负一层、首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再审申请人吴汉祥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好又多芳村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好又多芳村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4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汉祥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案涉产品能否标注“中华老字号”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产品企业“贵州贵天下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品牌“贵天下”均非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依照《“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案涉产品标识“中华老字号”属虚假标注。其误导吴汉祥购买,吴汉祥索赔合法有据。二、从《省商务厅关于对〈黔南州都匀毛尖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都匀毛尖”的“中华老字号”标识问题的征询函〉复函》可知,贵州都匀毛尖茶集团有限公司所获得的“中华老字号”系对“都匀毛类”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定。但案涉产品并非“都匀毛尖”,而是“贵天下”商标。三、虽然贵州都匀毛尖茶集团有限公司监督黔南州都匀毛尖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都匀毛尖系列茶产品准予其使用“都匀毛尖”证明商标(文字或文字图形),同时准予标识“都匀毛尖”品牌所取得的“中华老字号”,但黔南州都匀毛尖茶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在案涉产品上使用“都匀毛类”证明商标(文字或文字加图形)而是“贵天下”商标。故案涉产品标识“都匀毛尖”品牌所取得的“中华老字号”没有任何依据。

好又多芳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都匀毛尖”的管理者为贵州都匀毛尖茶集团有限公司,且该注册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作为生产商,黔南州都匀毛%

关键字: 都匀 老字号 芳村 毛尖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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