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惟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

法定代表人:胡文婷。

委托代理人:熊树明,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

法定代表人:何永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志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浙江惟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思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嘉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惟思特公司(合同甲方/需方)与敏嘉公司(合同乙方/供方)签定《合同书》(编号:A-080903),内载“……需方:浙江惟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供方: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合同条款。项目1品名/机型XK-204涡旋加工中心数量(台)3……备注:1、交货日期:首台机床2008年04月10日交货,后2台机床于2008年08月10(日)前交货。2、付款条件:a)、签定合同后,首台机床支付其单价的10%定金给供方,首台机床在发货前再支付50%货款给供方,并在到货调试完成后7天内再支付20%货款给供方,余款在该设备各自出厂后6个月内付清。b)、后2台机床在4月30日前付10%定金给供方,在机床发货前再支付80%货款给供方。余款在该设备出厂后6个月内付清。3、交货地点:在敏嘉公司。4、以上价格含17%增值税,不含刀具费用。……四、技术要求1、按甲方提供的加工工件样品或设计要求,确定加工工艺和工装设计方案及标准,标准的设定以达到样品的同等水平,无样品的以甲方认可的标准。2、设备的技术参数中加工行程以甲方SOFW-37A空压机样品的

关键字: 广州市 科技有限公司 机床 甲方 技术有限公司

上一篇:哪些行为属于泉港侵犯著作权罪?下一篇:中国企业为何要注册美国商标?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