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科技发展职能作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362号文”)、《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等系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政策文件。

其中,32号文与195号文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分别废止了172号文与362号文。为更好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消除税收政策规定与申报表填报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底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并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以下简称《明细表》,详见附件)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优化,《明细表》较好地衔接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之间的差异。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修订概况

《明细表》以32号文、195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等政策文件为框架进行设计,与旧申报表相比,主要调整变化如下:

一是简化填报。本着“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在基本信息模块,删减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等栏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因此,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由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因此本行填报Min[(第17+18+…+22+23+26行)×40%&pide;(1-40%)与第27行]。改为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由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因此本行填报Min[(第17+18+…+22+23+26行)×40%&pide;(1-40%),第27行]。第25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是指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因此本行填报(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80%的金额。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即可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应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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