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明文德。

被告:唐春文。

被告:肖兴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文德诉被告唐春文、肖兴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文德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明文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文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明文德负担。

审 判 长 钟拯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徐 宗 俦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艳

关键字: 明文 原告 被告 专利权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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