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知初字第700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孙冰。

被告:杭州友宾医疗综合门诊部。

负责人:毛立新。

委托代理人:张丽平。

委托代理人:张辰。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杭州友宾医疗综合门诊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旭华,被告杭州友宾医疗综合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张丽平、张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对全系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MDAEMON”商标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2903549。“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是原告耗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研发出来的一款国际著名的标准邮件服务系统软件,在国内外拥有极高的市场占用率和极佳的客户反响度,其提供专业的性能和简便的操作,安全、可靠、功能强大,被世界上成千上万的知名公司广泛应用。近期,原告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被告公司服务器正在使用“MDaemon12.5.2”软件,而原告全球销售网络上均未见被告的购买记录,被告行为属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非法复制、持有、使用行为。上述侵权行为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做了公证保全。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原告软件的正常销售,盗版软件的使用也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公司和涉案软件的评价,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Daem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涉案软件;2、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门诊部 软件 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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