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绍知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超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兔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利军。

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3)绍知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善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荧、代理审判员张万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旭华、方超强,被上诉人明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接受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委托,在电脑上查询了www.网址的备案信息,并在电脑的开始栏内输入“telnet21”,得到了“220Serv-UFTp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的信息反馈。磊若公司认为,磊若公司系Serv-UFTp软件的著作权人,www.mingr.com网站系明牌公司所有,现明牌公司网站在接受Telnet远程管理命令后出现的反馈表明了明牌公司网站在使用Serv-UFTp软件。明牌公司对Serv-UFTp软件的使用未经磊若公司许可,侵犯了磊若公司的著作权,应予赔偿。而明牌公司虽认可网站系自己所有,但否认侵权行为。

磊若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以明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明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Serv-UFTp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卸载盗版的Serv-UFTp软件;2.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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