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代理仁爱诉深圳希望之光公司关于“倍夺分”学习机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全面胜诉

2008年04月21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682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

法定代表人赵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富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在昆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秦红玲,女,汉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48号上汽大厦1401房。

法定代表人张业平,总经理。

被告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1421号。

法定代表人余金,总经理。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王礼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之光)、北京鑫兴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爱研究所委托代理人王杰、秦红玲,被告希望之光和被告鑫兴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礼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爱研究所诉称:原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英语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了一套全新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在原告出版的该英语系列教科书上市后,第一被告希望之光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教科书上的全部内容发行在其供顾客下载资料的三个网站上,供购买其产品“TW倍夺分”英语数码学习机的客户随意下载,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经销商,以作为的形式帮助第一被告完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后发现被告扩大了侵权范围,又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初中英语七年级下册、八年级下册教科书及教学磁带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制,将原告的初中英语七年级(上、下册)、八年级(上、下册)及磁带的内容复制到自己研制开发的VS3.0系列软件里,然后又以此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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