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红人电器燃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彭立,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峡江通用设备工业公司下岗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更新村29号附23号。

委托代理人郭华,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郭正街93-14#.

被告罗钰雯, 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公园路燃具家电批发中心市场C-26威力门市业主。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红人电器燃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工业区。

投资人骆德能。

原告彭立诉被告罗钰雯、中山市东凤镇红人电器燃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邓霖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原告于2005年2月17日撤回对被告罗钰雯的起诉;本院于2005年3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红人电器燃具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无阻尼感应开关”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2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01 2 47374.X,而被告擅自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红人电器燃具厂未提供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主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登记;(2)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年费收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检索报告;(3)重庆市渝州公证处公证书及送货单、照片、产品实物;(4)中山日报;(5)专利合同及公证书等。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红人电器燃具厂未提供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基于当事人的举证等,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鉴于原告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1日,原告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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