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导读】商业秘密系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应当与专利法相似,其立法精神应具有一致性,因而在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应带可以参考专利上要求的实用性。如何理解实用性含义、实用性的标准应该怎么判定,直接关系商业秘密的命运。以本案为例,浅析商业秘密的实用性。

【关键词】商业秘密、实用性

【基本事实】寇某系佛山市A(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寇某在入职时即与A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寇某在离职前丢失了工作电脑(联想笔记本电脑),后又发现其两台私人笔记本电脑中(分别是华硕和戴尔品牌)违规存有超过一万份A公司的秘密资料。在离职前未向公司披露其私人电脑大量转存公司资料的事实,办理离职手续时也未曾删除其私人电脑中存储的公司信息。故,A公司请求法院判断寇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审理中,寇某主张该文档不是商业秘密,并且戴尔电脑里无法直接打开的文件因缺乏实用性。A公司未遭受任何损失,且经过公安机关扣押寇某的华硕电脑、戴尔电脑,纠纷已经全部解决

【法院裁判】

一、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二、寇某向佛山市A(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数额20万。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在我国,不同行业领域、不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有着不同的含义。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在学界,对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的观点也大有不同。总体来看,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缺乏标准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不多。商业秘密系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应当与专利法相似,其立法精神应具有一致性,因而在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应带可以参考专利上要求的实用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

关键字: 商业秘密 实用性 公司 专利法 有一

上一篇:安徽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好处稳稳来袭!下一篇: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好处及条件风向有变做好应对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