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06年底,席某创作歌曲《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之后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了数字音乐版权注册登记。在2008年年底,索某找到席某希望得到这一歌曲的演唱权,后双方签订《授权书》,席某将自己作品改名为《最美的天堂》授权与索某演唱,收入两人五五分成。后来索某在网络发布歌曲《最美的天堂》时却将词曲作者换成自己的名字,席某得知后打电话给索某询问,索某却称可能是工作人员弄错了,后索某找广州传播公司发行此歌曲,并在全国各地商演中公开将歌曲说成自己是词曲作者。2012年初,席某和朋友去河南固始某酒吧唱歌,发现歌吧里面席某拥有版权的原创歌曲《最美的天堂》词曲作者署名却变成了另一个名字。经与上述侵权人多次协商无果,席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

律师意见:

一、原告席某经过精心构思、整理修改后创作出《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之曲,该歌曲经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数字音乐版权注册登记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权属证明,故席某对此歌曲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席某与索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索某在取得《最美的天堂》演唱权、发行权等权利后,不仅没有向席某支付任何报酬,还以词曲作者身份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出版专辑,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真实曲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广州传播公司未加以审核《最美的天堂》曲作者著作权人归属的情况下,即制作涉案作品唱片、专辑发行传播,广州传播公司属于对原告席某署名权的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席某胜诉,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索某停止侵犯原告席某《最美的天堂》曲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二、被告索某在搜狐音乐频道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向原告席某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

三、被告索某赔偿原告席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并赔偿损失合计88182元。被告广州文化传播公司在席某为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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