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重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制药公司)于199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制药专用设备、五金、通用机械、电气机械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建材、通信设备。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造粒公司)于2004年8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造粒包衣工艺、技术开发研究及其普通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英格制药公司认为英格造粒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英格造粒公司停止使用“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诉讼中英格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二字在重庆市区域内为公众熟知并具有市场知名度。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企业名称的性质及其功能 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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