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其创作的歌曲《一封家书》未经许可被使用,李春波将云南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侵权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云南俊发公司向李春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6700元。此案对音乐作品改编权的认定作出了分析,亦是涉单首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

原告李春波诉称,云南俊发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创作的知名歌曲《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将该视频在该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用于宣传促进其楼盘销售,侵犯了李春波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摄制权;搜狐公司在其网站中擅自发布上述视频,对云南俊发公司业务进行推广,与云南俊发公司共同侵犯了李春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告云南俊发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中的歌词均是书信常用语,而非李春波创作的专有词汇,涉案视频与歌曲《一封家书》创作的时代、背景、传达的情感等不同,曲谱也有所不同,故不构成侵权。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由用户上传,其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且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亦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视频中的歌曲是否构成对《一封家书》词曲的改编,以及如果侵权成立,判赔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一,涉案视频的歌曲是否构成对歌曲《一封家书》的改编。本案中,在歌词部分,涉案视频歌词与《一封家书》歌词均采用了家书的格式,将家书形式与歌词结合起来用作音乐表达,开头和结尾处部分歌词相同,且表达了同样的思乡情感;同时,涉案视频歌词中又加入了体现独创性表达的新的叙事内容,因此涉案视频歌词在原有歌曲独创性表达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对原歌词的改编。对于曲谱部分,涉案视频曲谱与《一封家书》曲谱的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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