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菏知初字第42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5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81264-5。

负责人:刘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为民。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被孙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为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油品并使用其商标及企业名称。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更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经营的加油站的罩棚、路边宣传设施上绘制使用与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标识,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S259省道的优越位置,借助中国石化的良好声誉,取得了大量不正当收入,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相关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3.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为民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3)菏曹州证民字第1371号公证书;

2.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0)菏曹州证民字第1603号公证书一份;

3.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3)菏曹州证民字第1141号公证书一份;

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石化股份鲁企(2012)827号文件一份;

1-4号证据拟证明:原告享有对侵害第1385942号“”商标、第1948357号“”图形商标、第1948353号“”商标、第4638026号“”商标、第4683311号“易捷”商标、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等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5.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4)菏

关键字: 原告 菏泽市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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