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民初字第29189号

原告南海出版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友利园大厦B座3楼。

法定代表人霍宝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海出版公司与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海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韵,亚马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周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出版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1Q84》(×××、×××、×××)的专有出版权,并分别于2010年5月、2010年6月、2011年1月出版发行。《1Q84》系知名畅销图书。经读者举报,我公司发现有经营者在亚马逊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域名amazon.cn)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销售盗版的《1Q84》。亚马逊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知道经营者利用其电子商务平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从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与经营者系合作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亚马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亚马逊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亚马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认可南海出版公司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涉案图书系由经营者,即网络用户武汉诚信万品图书专营店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诚信万品公司)的“万品图书专营店”经我公司经营的亚马逊网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但在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中,我公司仅为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而非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我公司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要求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籍,审核了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尽到了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合理注意义务,且在收到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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