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色香远的官司案二审代理意见

2008年01月01日

陶艺大师作品被仿冒获赔29万案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担任上诉人景德镇市春涛包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经过庭审调查,代理人同意审判长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讲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本案的事实中涉及春涛包装有限公司许可行为的认定:

1,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证书签名印章春涛公司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问题。上诉状已经陈述得很清楚:黑色横排签名章系经何叔水2006年12月23日晚到春涛公司时口头同意从《富贵荣华》艺术瓷板何叔水证书(2005年印制)中复制的,何叔水举证证据之七印证了春涛公司关于何叔水证书签名印章的合法来源。证书中何叔水红色方印章系经何叔水2006年12月23日晚到春涛公司时口头同意从《富贵长春》艺术瓷板何叔水证书(2004年印制)中复制的,来源合法,原印方印章,签名章的两本证书问世不到三年,而非何叔水向大江网新法制报记者李和陈述“你看证书的印章是我十几年前用的,我早就不用这个了;还有这个签名也不是我的,不知道是从哪复印的。”(陶瓷商务信息网//www.cnjdz.net/new/ceramics/news/2007-10-11/200710111016188376.htm)移植电脑资料中存档的方印章,签名章并且经过本人同意,并没有侵犯何叔水的署名权。

2,关于何叔水到春涛包装有限公司看设计稿的行为是否属于许可行为。

首先,收藏证书上使用的四幅照片系何叔水亲自提供,经何叔水指导,用何叔水提供的《源》,《脉》瓷瓶照片更换了《富贵荣华》证书(用作修改蓝本)中《源》、《脉》瓷瓶图片、用何叔水提供的风度艺术照片更换了《富贵荣华》证书中呆板的半身照、并且用何叔水提供的工作艺术照片补充用作签名版页(以增强签名版的艺术性);

其次,从对作品《源》,《脉》的重新介绍之文字编排可间接证实何叔水许可并口头委托。产生于2004年10月的《富贵长春》艺术瓷板何叔水证书上没有对作品《源》,《脉》的介绍,《富贵荣华》艺术瓷板何叔水证书上介绍“近期又创作两支大花瓶分别礼赠连战先生、宋楚瑜先生。”并附《源》,《脉》瓷瓶图片。而春涛包装有限公司制作何叔水收藏证书上不仅根据何叔水提供的照片改换了《源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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