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74号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27号

【裁判要旨】

处理涉及视频播放器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应依据“技术中立”原则,认定提供视频播放器新技术传播产品的行为为合法行为;但如未经许可利用该新技术从事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应根据直接或间接侵犯著作权的规则,来判定视频播放器经营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乐视网公司享有电视连续剧《山楂树之恋》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2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购买了被告深圳开博尔公司生产、销售的“开博尔C3高清播放器”一台,将该播放器与互联网、电视机连接,开机后电视机屏幕上显示“选择要使用的应用程序:安卓桌面、电视桌面、卡通桌面”,点击“安卓桌面”,依次显示“Liveplay、精彩轮播、在线点播、我的应用、游戏大厅、TV应用市场、设置”,点击“在线点播”,左侧显示“电影、电视剧、娱乐、动漫”等选项,右侧为电视剧《山楂树之恋》图片简介;选择“电视剧”进入,可播放电视剧《山楂树之恋》,播放时未显示该视频内容的来源。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指控被告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被告深圳开博尔公司抗辩称,涉案开博尔播放器是其委托第三人上海魏岭公司、上海聚力公司合作研发的,电视剧《山楂树之恋》来源于上海聚力公司提供的ppTV视频网站,其对电视剧《山楂树之恋》的播放无法控制且已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其不应担责。

根据被告深圳开博尔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播放电视剧《山楂树之恋》的视频来源进行鉴定,但由于送检的开博尔“在线点播”应用程序播放时无法获取视频界面的信息,无法对在线点播《山楂树之恋》的视频来源进行鉴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将开博尔播放器与互联网、电视机连接后,进入相应界面,通过层层点击后可在线播放电视剧《山楂树之恋》,且播放过程未显示视频来源,故推定《山楂树之恋》视频内容来源于被告开博尔公司,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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