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金湖县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机公司)。

被告:金湖县四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

1989年化机公司与上海华元干燥技术公司共同研制开发出KSB型空心浆叶干燥机,并被列入江苏省和淮阴市新产品开发计划。经过一段时间的研制生产,该产品在1990年1月10日通过了江苏省机械工业厅组织的专家鉴定,被授予江苏省新产品投产鉴定证书(苏机鉴(90)3017号)。同时经江苏省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认为该厂生产的KSB型干燥机具有设计合理、体积小、重量轻、结构紧凑、操作方便、热效率高、节约能源、应用范围广等优点,属国内首创的干燥设备,可代替进口产品,并授予(90)苏科鉴字014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此后,原告在生产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这一生产技术并开发生产KSB型系列干燥机。与此同时,原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有关生产技术保密责任条款。1998年上半年,原告进行企业股份制改制,要求职工参股。此时担任原告单位副厂长兼供销人员的张春华、茆永清和5名生产KSB型干燥机一线技术工人杨云飞、张佐春、张佐军、高长清、张来甲借口无钱入股而于1998年6月离开原告筹资组建被告四方公司,并生产HG型空心轴搅拌烘干机。1998年9月2日,四方公司将生产的HG8m2烘干机欲运往外地销售时,被原告发现而扣留,四方公司向金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化机公司返还财物。在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经有关部门调解,四方公司补偿化机公司19000元后,化机公司将扣留的烘干机返还给四方公司,四方公司遂向金湖县法院申请撤诉。此后四方公司仍生产、销售HG型系列烘干机,为此成讼。

原告诉称:被告四方公司利用从原告单位跳槽的几位技术工人带走的技术及信息,生产销售与原告KSB型系列空心桨叶干燥机同类型、同技术含量仅外观形态有所差别的干燥机,并抢占原告多年开拓的销售市场,令原告经营陷入瘫痪状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干燥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对原告KSB型系列干燥机技术承担保密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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