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淘宝、微信等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网络代购逐渐有成为一项新兴行业的趋势。特别是随着各种“微商”的出现,让网络代购成为人们生活常见的商业模式。然而,网络代购是二次销售,不同于商标权人的一次销售,其蕴含着侵犯商标权的风险。代购其他国家的商品在国内销售,在性质上等同于平行进口,而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品侵权,由于法律未明文规定,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将从平行进口的两个著名判决入手,来探讨网络代购型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法律的缺位和司法的“分歧”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使用权人)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相同商标的同类产品的行为。平行进口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当属米其林轮胎案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案。前者法院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后者则认为不构成。

米其林轮胎案:2009年2月12日,原告法国米其林公司就被告谈某某、欧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长沙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米其林公司的“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不仅是法国知名商标,在全球也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且在中国也得到了注册并在相关行业享有盛名。2008年4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在长沙销售米其林日本东京公司生产的“米其林”轮胎,认为被告并未得到其销售授权许可,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被告则辩称,所售轮胎系原告日本公司生产的正品,并非假冒伪劣,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问题。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被告销售的是正品,但其销售的轮胎没有获得3C认证,而无3C认证的轮胎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声誉,进而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维多利亚的秘密案: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原告是案外人LLC的全资子公司,LLC是LBI的全资子公司,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是涉案系争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被告锦天公司在国内多个省市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审理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是正品而非仿冒品,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销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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