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民终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原市钜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原市钜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钜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被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钜富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钜富公司对“正宗五常稻花香”“五常稻花香米”“五常长粒香”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仅仅是为了表明产地,钜富公司所销售的大米均来自于五常市,在其销售的大米上使用“钜富”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钜富公司销售的大米均来自于五常市大米协会证明商标所限定的大米产区,钜富公司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三、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

五常市大米协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常市大米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钜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第1607996号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钜富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3.诉讼费由钜富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7月21日,五常市大米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大米、大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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