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后街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平,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互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原云南互动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张勤,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后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互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知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后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平、被上诉人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案外人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唱艺能)系《伤心情歌MV精选》专辑(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8101-496-8;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CR(应为Isrc):CN-A65-11-425-OO/V.J6)的出品公司,该专辑封底的版权声明注明:“本专辑所有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权均属中唱艺能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严禁一切翻唱、重制、复制、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商业使用行为。”该专辑包含四张光碟,每张光碟内圈均注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来源识别码(SID码),共收录包括涉案的22首音乐电视作品《巴郎仔》、《跳吧》、《我的姑娘在哪里》、《爱还在》、《忍不住眼泪》、《梨园英雄》、《解夏》、《下辈子如果我还记得你》、《爱过就足够》、《全世界只有我爱你》、《亲爱的不要离开我》、《请别对我说再见》、《生命站立成树》、《爱的光》、《蝶》、《多彩的哈达》、《青藏高原》、《神鹰传说》、《世界我来了》、《无法阻挡》、《雪落下的声音》、《扎西秀》在内的65首音乐电视作品。2011年4月8日,中唱艺能与案外人北京至上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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