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榕民保字第333号

申请人李宪奎,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庆洪。

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吴钦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宪奎与被申请人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宪奎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请求:⒈以拍照或摄像方式对“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项目(位于福州市远洋路与福光南路交叉口西南角方向)地块基坑支护现场、基坑支护施工钻具、锚筋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并查封、扣押上述相关施工工具各壹件;⒉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述项目的基坑支护的施工设计图、合同、现场施工记录及监理鉴证验收单、验收报告以及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证据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宪奎提供了专利号为ZL201010167967.0、名称为“一种利用旋喷钻具进行土体支护施工的方法”发明专利证书以及两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申请人李宪奎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拍照或摄像方式对“福州光明港梅园国际大酒店”项目(位于福州市远洋路与福光南路交叉口西南角方向)地块基坑支护现场、基坑支护施工钻具、锚筋现场状况进行证据保全,并查封、扣押上述相关施工工具各壹件;

二、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述项目的基坑支护的施工设计图、合同、现场施工记录及监理鉴证验收单、验收报告以及施工组织计划进行证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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