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支持省内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战略保护意识,特制定本办法。该办法规定,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赣科发[2002]6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江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费资助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发明创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议专利费资助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费资助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专利费资助申请,审定专利费资助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划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包括: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

(四)已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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