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39号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31幢2单元1103室。
负责人佘明,该研究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翠钢。
上诉人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以下简称都特研究所)因与陈翠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都特研究所于2014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特研究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南京都特光机电产品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汤茂仁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代理审判员宋 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顾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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