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双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赟,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小平,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联众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盗版猫》于2009年由江西电影制片厂、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美高公司)、洋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卓公司)联合出品。同年9月9日,该片取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为:电审故字[2009]第009号。

根据高美高公司与洋卓公司签订的《电影〈盗版猫〉附加协议书》、与江西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高美高公司为电影《盗版猫》的版权所有者,洋卓公司与江西电影制片厂只享有该电影的联合出品署名权。

同年,高美高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网视公司)独家行使电影《盗版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点播、网络下载、网络直播(轮播)、数字电视、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及手机系统的权利及转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

2010年2月1日,珠海网视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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