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5)徐知民初字第26号

(2016)苏民终字133号

【裁判要旨】

被诉零部件的提供者向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提供的零部件并非专用于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即其同时具有非侵权用途的,不构成专利帮助侵权行为。

【案情介绍】

王某某系ZL200910025263.7号“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09年2月27日,2012年5月2日授权公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由四段组成,包括:导叶体(1)、进水段(3)、上轴承座(4)和电机壳(7);所述的导叶体(1)的内腔设置叶轮(2),上端与出水管连接,下端通过螺栓与进水段(3)连接;所述的进水段(3)下端与上轴承座(4)的上端连接;所述的上轴承座(4)下端与电机壳(7)连接;电机壳(7)的下端与下轴承座(10)连接;所述的上轴承座(4)、下轴承座(10)分别通过轴承(5)与电机轴连接;所述的电机壳(7)内腔设置定子、转子组件(8);其中定子线圈与电缆线(6)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壳(7)主体为圆钢管,其上端与上端环(7-1)焊接,下端与下端环(7-2)焊接;所述的上端环(7-1)、下端环(7-2)均为圆形环;所述的下端环(7-2)内孔设置卡簧(9)。

2014年3月16日,王某某向徐州溥龙泵业有限公司(下称溥龙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潜水泵一台,该潜水泵机壳系溥龙公司从徐州圣龙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龙公司)购进。王某某主张被诉侵权潜水泵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圣龙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溥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焊接钢管机壳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关键部件,圣龙公司明知该机壳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仍然生产、销售给溥龙公司,对溥龙公司生产被诉侵权潜水电泵构成帮助行为,与溥龙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电机壳,并与溥龙公司连带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

圣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圣龙公司提交生产时间为2008年11月的旧机壳与被诉侵权潜水泵机壳技术特征相同。各方认可该机壳可同时安装在不同型号潜水泵上,可以认定圣龙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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