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版权

照片的版权是照片的作者,其中涉及明星肖像的权利。

演员未经版权方同意,用人物形象做广告,算侵权么

该照片未经允许就被用于广告宣传,并侵犯了肖像权。

【十万火急】明星被侵犯肖像权案例!

案例1.未经授权,沉阳一家服装市场的老板任意使用香港影星陈晓春的肖像来宣传服装,陈晓春被带上法庭。 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处被告赔偿5万元。

案例2:浙江省某集团公司呼吁他担任该公司生产的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同期限为四年。从2002年2月1日到2006年1月31日,在合同期内,方中新需要为集团公司参加两次广告,三则广告拍摄和现场整体促销活动。其次,您可以同时获得180万港元的背书费。双方同意,广告和印刷广告的版权归集团公司所有;合同到期后,公司必须停止播放广告,并通知其分销商停止使用带有当事人名称和名称的印刷广告和促销材料。合同签订后,方中新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然而,2008年8月,方中新发现该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即使用该公司网站上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并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公开道歉。 。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案例3,台湾艺术家蔡艺林,罗志祥,杨玉林,关颖4个人,大智公司用他们的照片卖给菲利普,所以他们要求赔偿新台币100万元(约合240,000元) )。法院今天判决大志公司赔偿四人中的每人五十万以上。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该四人经理公司属于天一娱乐公司。未经天柱公司和四位艺术家的同意,大志公司在大志网站上发布了四人的照片。四个人以为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是向大治公司索赔100万元。大志公司辩称,他们已从《时代周刊》获得合法的版权授权,未侵犯四位艺术家的肖像权,并且未损害其形象和声誉。法官裁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同于侵犯在不获得肖像权的情况下公开传播或出售相关商品的权利。它侵犯了他人肖像的权利。至于这四位艺术家是否被贬损,则是声誉问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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