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民三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士珍。

委托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胜利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胡长青,社长。

委托代理人:于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德臣,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士珍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士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民、王林,被上诉人山东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于鹏、魏德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士珍在原审中诉称,付士珍于2010年10月完成小说《瀚海八百里-忆兵团峥嵘岁月稠》(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一书的创作。2011年2月11日,付士珍与山东省京鲁信息研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京鲁研究中心)签订《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付士珍将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授予京鲁研究中心支配。2011年6月,涉案作品经山东出版社出版发行,在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山东出版社擅自将没有参与涉案作品创作的王士恩列为作者,侵害了付士珍的署名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山东出版社在涉案作品出版上市之前,未将出版作品和包装等交由付士珍审核,未经付士珍书面同意,也未向付士珍支付报酬。山东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害了付士珍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给付士珍造成较大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出版社:一、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出版、发行涉案作品;二、在《大众日报》上就署名问题消除影响;三、赔偿付士珍经济损失30万元;四、赔偿付士珍精神损失3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付士珍根据自身经历创作完成涉案小说作品的手稿,在该作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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