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芮文彪 袁秀挺 胡 宓

【案 情】

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众交通)

原告: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众搬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大众交通享有“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原告大众搬场经大众交通授权,获准在上海地区经营搬场业务时排他使用“大众”商标。大众交通使用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大众”商标曾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两原告诉称,在三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百度网(www.baidu.com)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经营者擅自使用“大众”商标,并以与大众搬场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两原告认为,百度网上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两个栏目属于网络推广形式的广告,因此,三被告在百度网上的广告栏目中擅自使用两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三被告辩称:1、原告指出的网站链接不属于“火爆地带”服务项目的搜索结果,而属于“竞价排名”服务项目中智能匹配的搜索结果。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无法对被链接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也无法控制关键词的输入以及限制关键词所对应的网站,因此三被告不是广告发布者,不应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负责。2、对于本案“竞价排名”服务中的关键词“大众搬场”,三被告无法识别其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两原告事先未就此发通知给三被告,且三被告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已及时断开了全部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三被告已尽到相关义务。

经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记载,在百度网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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