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为什么具有特殊性?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对立体商标审查时不仅仅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是否为独创、是否具有显著性,还应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综合考虑。

“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案为何经历了漫长的4年之久才取得初步的胜利,然而很多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样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但仍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这要从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立法目的来探讨。

“立体商标”也称“立体标志”、“三维标志”或“三维立体标志”,与普通的平面商标不同,是以具有长、宽、高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通常包括商品的形状、包装或者商品的装饰。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成为立体商标。我国的《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将体现商品自身性质形状、技术效果、功能性的形状排除在立体商标的注册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并决定了其与普通的平面商标不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这一特殊性,导致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例如著名的飞利浦三头剃须刀外形商标案中,飞利浦公司的剃须刀,由三个呈等边三角形排列的旋转刀头组成,经过20年的使用与宣传,三头剃须刀与飞利浦公司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欧共体法院认为,只要商品的外形是为了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所必需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显著性,都不能注册为商标。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对于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也较为严格。尤其是立体商标的早期,“总体上对于立体商标的授权把握比较严格,也少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费列罗公司第G783646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加多宝公司申请的第12242987号“加多宝及图(立体商标)案件中均采用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的审查标准。法院均认为商标标志本身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包装,不具有显著性。商标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对立体商标的审查主要考察该三维标志是否具有显著?该如何判断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呢?

关键字: 商标 商品 标志 特殊性 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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