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罗曼假日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8)合民三初字第211号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向阳路西首1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季小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胜英,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罗曼假日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华谊大厦95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罗曼假日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闫法顺、被告合肥罗曼假日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林及其诉讼代理人吴志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初,该公司花费巨资邀请知名艺人胡兵、陈好拍摄了一系列婚纱、礼服图片,并依法取得了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同年4月,胡兵、陈好书面授权许可该公司将其等婚纱、礼服肖像摄影图片用于加盟的婚纱影楼所有平面广告、婚纱样片及品牌形象代言。许可使用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到2009年5月9日。此后,该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各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且在全国范围内授权婚纱影楼等单位(各区域内仅许可一家)使用胡兵、陈好婚纱、礼服摄影作品及两人形象代言,由此为该公司及各加盟单位带来丰厚的收益。被告合肥罗曼假日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见到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推出的明星代言营销策略带来的利润回报,便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胡兵、陈好婚纱、礼服摄影作品及品牌形象代言,使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形象和经济利益均蒙受巨大损失。为此,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被告所

关键字: 上海 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合肥 原告

上一篇:为顾客安装盗版软件 上海一电脑公司赔了微软29万下一篇:上海版权申请的流程主要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