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闽民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江县宜又佳一心堂大药房,住所地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林胜。

委托代理人林凤文,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江县宜又佳一心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兵,被上诉人连江县宜又佳一心堂大药房(以下简称宜又佳药房)的委托代理人林凤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珍视明药业公司是2006年8月1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2日,珍视明药业公司获得第37215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的: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糖浆;医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等,专用期限至2016年2月6日。珍视明药业公司将“珍视明”注册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滴眼液包装上。2009年7月,该商标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该商标(眼药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珍视明药业公司发现宜又佳药房销售“好邦手诊视明”护眼液。珍视明药业公司认为其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申请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对宜又佳药房的销售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3年3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指派工作人员严润青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宜又佳药房购得“好邦手诊视明”护眼液1盒,该店为原告出具了购物小票一张,购物小票上载明:“珍视明润视佳护眼液(批号:20120501)10ml广州邦手医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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