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某于2008年6月租用青海省图书馆一楼大厅销售背面标注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字样的“奥运纪念怀表及奥运双子表”,其间高某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奥运纪念怀表及奥运双子表”广告,其标题分别为“为何纷纷抢购08黄金纪念怀表、首款奥运金钻情侣表诞生中国”等,并在广告中宣称商品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绝版黄金纪念怀表,奥运年就佩戴奥运金钻表”等虚假内容,在其伺机销售时被依法查扣,经调查,当事人高某所销售的奥运纪念品均未得到奥组委授权。
高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相关,对其擅自使用奥运标志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做出没收“2008金钻双子表”3盒、“火炬传递翡翠金钻珍藏怀表”1盒,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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