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与李某完成AB卡通人物形象创作后,为了让更多人认识和看到这对卡通人物,又由于缺乏经费和宣传经验,因此,他们主要是通过博客进行传播。然而,一个月后,博客的访问量开始陡增,大批网友留言表示了对AB卡通人物的喜爱。由于胡某与李某创作的卡通自画像AB网友很喜欢,商家在文化衫、手机壳等各种商品上广泛使用,却从未经作者许可使用这一对卡通人物形象,在网店及实体店销售过程中,也未向二人支付任何报酬。因此,李某与胡某急忙到河北省版权局进行了AB的版权登记。版权登记后,李某发现北京某家居用品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中售卖印有AB卡通人物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同时,该公司已进行工商注册,且网店中的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已销售近两千套。据此,她们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人先后两次在公证处保全侵权商品的所有信息以及销售交易记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法院做出赔偿6万元的判决。胡某、李某认为根据该公司的销售额,他们所应获得的赔偿远远不止这些,因此,她们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明确北京某家居用品公司对其侵权的事实,要求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将一审中赔偿胡某、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增加到10万元。

互联网产权保护相关知识拓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作品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对知识产品的控制相对较弱。对于网络侵权而言,互联网传播极易造成商家侵权的连锁反应,导致侵权行为的不断扩大。侵害着作权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擅自使用;擅自复制;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擅自制作、转播;未按规定付酬。

温馨提示

1.要树立知识产权的意识,明确“知识即财产”的观念。

2.完成后,应第一时间进行版权登记。

3.产权尤其是着作权的保护,收集好证据是关键。

互联网原创作品面临网络“双刃剑”:一方面需要借助互联网扩大作品影响力,另一方面也面临着作品被盗用的风险。为了保护青年人创新的动力,加大对互联网上青年原创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就很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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