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震旦(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8421号

(2014)高民(知)终字第4657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案情介绍】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震旦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桌(主管EX-26)”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530140335.5,2013年,震旦公司发现,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京洲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的型号为“ED-017大班台”的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近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京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0万元并由世纪京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就专利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进行了现场勘验,二者相同或相近似之处在于:

(一)主视图:1.桌面中部有一向内凹陷;2.桌面左右两侧前部的桌角和桌面中部内凹的桌角均呈切角样态;3.桌两侧桌角均为上粗下细,粗细之间存在一个斜坡过渡;4.桌面前部侧边呈斜坡形;5.桌脚两内侧设置有抽屉柜;6.桌中部后方设有一挡板,挡板位于桌面与地面之间。

(二)俯视图:7.桌面纵向分为三个区域,两侧区域以桌面中部内凹区域为界对称;8.中部内凹区域横向设置一个矩形的走线盒;9.桌面四角和中部内凹区域两角均为切角;10.桌面各边呈斜坡形。

(三)后视图:11.桌两侧桌角部分均为上粗下细,粗细之间存在一个斜坡过渡;12.桌中部设有一挡板,挡板位于桌面与地面之间,挡板较之两侧桌柜部分水平内凹;13.桌面左右两侧后部桌角程切角样态;14.桌面后部侧边呈斜坡形。

(四)左视图:15.桌左侧桌角部分均为上粗下细,粗细之间存在一个斜坡过渡;16.桌面左部侧边呈斜坡形。

(五)右视图与左视图情况相同。

区别之处在于:

(一)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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