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冀民三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住所地:唐山市北新东道13号。

委托代理人:高继明,该中心职工。

委托代理人:薄立岩,河北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霞,唐山第二造纸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薄立岩,河北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锦才,唐山市开滦集团文体中心艺术团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唐山市新华大酒店退休职员。

上诉人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王金霞因与被上诉人范锦才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唐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薄立岩,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高继明、薄立岩,被上诉人范锦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范锦才早年提出将皮影改编成真人舞蹈的创意,并于1997年开始致力于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创作,于同年创作完成。皮影舞蹈《俏夕阳》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中获得成功,并获得当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歌舞类一等奖(创作一等奖)。2006年3月23日,河北省版权局为范锦才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中显示作品名称为“皮影舞蹈《俏夕阳》”,作品类型为“舞蹈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为“范锦才”,作品完成日期为“1997年”。皮影舞蹈俏夕阳在中央电视台200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中获得成功后,二被告在未经创作人范锦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组织部分表演者到全国各地进行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商业性演出、获取商业利益,并在网络上刊登公布皮影舞蹈《俏夕阳》对外演出的联系电话,将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动作原创变更为米瑞、张耀光。

原审认为:河北省版权局于2006年3月23日已将范锦才登记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并为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亦无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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