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正文,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三路通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1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黄向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超然,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员。

上诉人顾正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互联网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087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正文原审诉称:顾正文于2012年4月在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以北京三路通网络技术服务部的名义注册了账号1322499,并汇了一千元,准备注册涉案域名,顾正文向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邮件要求注册,其回答登陆账号可以自己注册,完全与事实不符,这些域名均无法注册。顾正文向互联网中心发了邮件举报,但其根本不予回复。根据《域名注册细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关于GOV.CN停止升级的通告》,顾正文要求注册上述未注册的域名。诉讼请求为:1、判决顾正文有权注册237个域名;2、互联网中心承担合理诉讼费用、误工费二千元。

互联网中心辩称:顾正文诉称域名中有50个是已经注册的域名,对于这部分域名,顾正文违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余187个域名尚未注册,是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限制注册的域名,而且已经在工信部进行了备案,不予注册这部分域名符合法律规定。顾正文并不具备注册相关域名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顾正文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顾正文表示互联网中心辩称50个域名已注册属实,放弃对该50个域名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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