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判断涉案的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中所称之作品,应该从作品的构成要件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思想观念、表达、独创性三个方面。

案情

2003年9月至2005年4月期间,广东省广州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公司)曾在《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上刊登了金碧新城、金碧世纪花园、金碧雅苑、金碧翡翠华庭等楼盘的开盘广告,在该广告中使用了“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的广告语,并登有“恒大集团”的字样。

2004年10月,广州市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壬丰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媒体上发布的“旗舰天河盛大开盘”广告中,右上角标有“旗舰天河颐高数码广场华南总店”的字样,中部有“旗舰天河盛大开盘”、“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的字样,下部有“纯写字楼即将出售、开发商广州市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程策划周到置业、预售证号穗房预字19940186号-3”等内容。恒大公司认为壬丰公司的“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广告语侵犯其“开盘必特价特价必升值”广告语的著作权。因此,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市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开盘必特价特价必超值”广告用语;二、广州市壬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基本上是从作品的角度进行的。因此,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必须首先审查原告主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范畴。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能够将作品与其他的成果界定开来的标准给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只能从立法意图以及智力创作成果本身去推导出一些判断的基本规则。在判断涉案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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