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75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玉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

负责人:曾玉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丽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故宫分店。

负责人:曾玉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简称荣辉公司)、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简称厦港卤鸭店)、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故宫分店(简称故宫分店)与厦门市真真厦港卤味有限公司(简称真真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闽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20日,荣辉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辉公司和厦港卤鸭店申请再审称:1、2010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10)商标异字第26426号“厦港”商标异议裁定(简称第26426号裁定)认定真真公司的“厦港”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裁定第4928611号“厦港”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证明真真公司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第1462285号“厦港”商标也系真真公司抢先注册荣辉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2、荣辉公司正式使用“厦港”字号、标识经营卤鸭产品,早于真真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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